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三中民初字第04113号 原告李正应,男,1965年3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吴绍凯,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爱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楼梓庄村南农业部优农中心示范园。 法定代表人张燕京,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均明,男,1964年1月2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正应诉被告爱农实业有限公司植物新品种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正应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爱农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正应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正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正应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张岚岚代理审判员宋晖代理审判员刘晓蕾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武 原 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