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三中民(知)初字第12420号 原告日产自动车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国横滨市神奈川区宝町2番地。 法定代表人志贺俊之。 委托代理人高重阳,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日产(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号北京嘉里中心办公楼13层。 法定代表人关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重阳,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尼日杰商贸有限公司汽配分公司(已注销)。 原告日产自动车株式会社、日产(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尼日杰商贸有限公司汽配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2014年10月15日,原告日产自动车株式会社、日产(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尼日杰商贸有限公司汽配分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日产自动车株式会社、日产(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产自动车株式会社、日产(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尼日杰商贸有限公司汽配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日产自动车株式会社、日产(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蒋利玮代理审判员刘仁婧代理审判员张玲玲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温 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