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榕民保字第451号 申请人河南蓝宇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范忠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晶,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少萍,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福州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丁本锡。 被申请人福州驿动在线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赵彦祥。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河南蓝宇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州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福州驿动在线传媒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河南蓝宇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对二被申请人位于福州市仓山区浦上大道272号仓山万达广场(一区)百货楼涉嫌侵害申请人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0820147799.7)《立式或卧式高端分屏液晶广告装置》的产品采用拍照、查封、扣押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 经初步审查,申请人河南蓝宇传媒广告有限公司提交了专利号为ZL200820147799.7、名称为“立式或卧式高端分屏液晶广告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专利检索报告、专利收费收据以及《独占性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可以证明申请人河南蓝宇传媒广告有限公司系讼争专利的被许可独占实施人,该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申请人河南蓝宇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同时提交了涉嫌侵权产品的现场图片作为被申请人涉嫌侵犯申请人专利权的初步证据。 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南蓝宇传媒广告有限公司系讼争专利的被许可独占实施人,该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申请人已提供被申请人涉嫌侵权的初步证据,为制止专利侵权行为,防止涉嫌侵权的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证据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福州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福州驿动在线传媒有限公司位于福州市仓山区浦上大道272号仓山万达广场(一区)百货楼内涉嫌侵害申请人河南蓝宇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名为“立式或卧式高端分屏液晶广告装置”(专利号:ZL200820147799.7)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采取拍照、查封等证据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李瑞钦 代理审判员 潘 筝 人民陪审员 杨铿臣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金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