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浙绍知终字第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德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袍江开源路以南1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杨永兴,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马关玲,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市工业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府山街道司狱使前9号。 法定代表人:吕录兴。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秦飞,系公司员工。 上诉人绍兴德诚机械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绍兴市工业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5)绍越袍商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绍兴市工业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并经上诉人绍兴德诚机械有限公司同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绍兴市工业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经上诉人绍兴德诚机械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5)绍越袍商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绍兴市工业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1.50元,由被上诉人绍兴市工业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23元,退还上诉人绍兴德诚机械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袁小梁 代理审判员 王红琴 代理审判员 楼松淼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婷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