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浙绍知初字第4号 原告:杭州佐唯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崇贤镇大安村。 法定代表人:侯为红。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姚钰,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辉,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市宏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灵芝镇小善村。 法定代表人:胡高成。 被告:郑红伟。 原告杭州佐唯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市宏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郑红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市宏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郑红伟的起诉,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佐唯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70元,由原告杭州佐唯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秦善奎 代理审判员 周 荧 代理审判员 张万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徐 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