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知识产权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杭州佐唯家具有限公司与绍兴市宏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郑红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浙绍知初字第4号 原告:杭州佐唯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崇贤镇大安村。 法定代表人:侯为红。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姚钰,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浙绍知初字第4号

原告:杭州佐唯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崇贤镇大安村。

法定代表人:侯为红。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姚钰,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辉,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市宏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灵芝镇小善村。

法定代表人:胡高成。

被告:郑红伟。

原告杭州佐唯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市宏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郑红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市宏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郑红伟的起诉,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佐唯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70元,由原告杭州佐唯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秦善奎

代理审判员  周 荧

代理审判员  张万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徐 青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