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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廖华平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榕民初字第1384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赵友冬,福建莱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晓萍,福建莱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榕民初字第1384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赵友冬,福建莱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晓萍,福建莱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廖华平,住福建省顺昌县。系福州市台江区朝阳公馆音乐厅经营者,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西环中路691号万象城购物中心四层4016号。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委托代理人吴增鸣、张海卿,福建知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廖华平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被告廖华平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以(2014)榕民初字第1384-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被告廖华平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廖华平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闽民终字第1441号民事裁定书维持了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委托代理人赵友冬与被告廖华平的委托代理人张海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称: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音像公司即权利人分别对《爱情红绿灯》、《他一定很爱你》、《原来》等175部音乐电视作品(详见附件点歌顺序清单)享有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放映权、复制权等)。原告是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民政部注册登记的我国唯一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并依据上述权利人授权(详见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或版权合作协议书),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被告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的KTV中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上述作品,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175部侵权作品(详见附件点歌顺序清单);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7500元,承担原告为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含律师费)共计5240元。上述两项费用合计92740元。

被告廖华平辩称:原告主张被告侵权所提交的公证刻录光盘视频并未体现朝阳公馆音乐厅,原告的主张没有其他相关证据予以支持,被告没有侵权。退一步讲,若法院判决被告侵权,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理由如下:1.即使被告客观上实施了侵害原告作品放映权的行为,但被告主观上没有侵害他人作品放映权的故意。因为被告的点歌系统系向第三方公司购买的,被告误以为购买了点歌系统就应当包含了作品放映权。2.原告诉称的所谓侵权作品仅占被告曲库中的极少数,被告据此可获利的相当有限。3.被告经营的福州市台江区朝阳公馆音乐厅因经营不善,长期处于亏损状态,2014年有停业半年之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供的光盘外包装封面、光盘及歌曲目录署名的权利人分别是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等6家单位。《爱情红绿灯》、《原来》等175部音乐电视作品(详见清单)包含在以上光盘内。原告是经我国民政部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有效期限自2014年5月27日起至2019年5月27日止。

2008年7月28日,原告与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限于为卡拉OK点播服务进行的复制)信托原告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原告行使,上述权利包括该公司过去、现在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

2008年9月5日,原告与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信托原告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原告行使,上述权利包括该公司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

2010年4月12日,原告与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出租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托原告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原告行使,上述权利包括该公司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

2010年9月8日,原告与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在授权于KTV提供卡拉OK点播服务时所涉及的放映权、出租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托原告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原告行使,上述权利包括该公司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

2010年11月11日,原告与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托原告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原告行使(但上述该公司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的授权仅以原告用于KTV的许可、收费以及维权为目的),上述权利包括该公司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

2012年11月26日,原告与北京红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北京红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同意将其依法拥有或者通过代理取得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出租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托原告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代理取得的权利以该公司代理有效期限为准)完全由原告行使,上述权利包括该公司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

上述所有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均约定,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权利人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本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等。

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对上述全部《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原件审核后出具了公证书,证明与公证书相粘连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2014年4月10日,北京市方正公证处根据原告的申请,指派公证员和工作人员王鹏与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徐中秋一起来到被告的经营场所,徐中秋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包厢消费。在公证员和工作人员王鹏的监督下,徐中秋操作包厢内的歌曲点播机,依次点播了175首歌曲(详见附件清单)。公证员检查徐中秋使用的手机,确认手机内存卡为空白后,同意徐中秋使用自己的手机,对上述所有音乐电视作品的播放过程进行摄像。摄像结束后,公证员将徐中秋手机当场收存。消费结束后徐中秋取得付款单据、名片及发票各一张,公证员当场收存上述票据。发票上盖“福州市台江区朝阳公馆音乐厅”发票专用章。在公证员和工作人员王鹏的监督下,徐中秋将本次保全所拍摄的摄像文件刻录成光盘一式四张,将上述票据复印一式四份。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对上述证据保全过程予以证明。

原告为本案支付公证费、律师费合计人民币4000元。

另查:被告廖华平系福州市台江区朝阳公馆音乐厅的经营者,福州市台江区朝阳公馆音乐厅的开业日期为2012年2月22日,核准日期为2013年2月1日,经营范围为夜总会、KTV等。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