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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福清市普晶夜城娱乐城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榕民初字第1389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赵友冬、吕如童,福建莱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清市普晶夜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榕民初字第1389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赵友冬、吕如童,福建莱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清市普晶夜城娱乐城,住所地福清市宏路镇南宅村美嘉城7号楼二层。

负责人林小妹。

委托代理人林斌、林丰夏,福建通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福清市普晶夜城娱乐城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赵友冬,被告福清市普晶夜城娱乐城的委托代理人林丰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音像公司即权利人分别对《爱情红绿灯》等165部音乐电视作品(详见附件点歌顺序清单)享有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放映权、复制权等)。原告是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民政部注册登记的我国唯一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并依据上述权利人授权(详见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或版权合作协议书),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被告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的KTV中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上述作品,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被告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165部侵权作品(详见附件点歌顺序清单);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2500元,承担原告为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含律师费)共计4400元。上述两项费用合计86900元。

被告福清市普晶夜城娱乐城答辩称:1.在授权书中原告没有汇编出版发行授权,原告监制的作品系非法出版物。2.权利人委托原告管理作品均已失效,无异议续展应当提供权利人无异议的证据,原告没有证明权利还在有效期内。3.每首歌录制才几秒且模糊无法与权利人作品进行比对,所以无法确认是否侵权。市场上同一首歌有不同权利主体(如中广文博也有几万首歌,歌名相同),不能凭歌名就认定被告播放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侵权歌曲清单应当由公证员比对后制作,但是由原告制作并提供,公证员没有比对就盖章严重失职,属于公证事务僭越审判权。4.没有证据证明因本案支付的公证费数额及存在律师费支出。5.证据证明被告主观上是有意愿使用正版版权,如有版权方来洽谈都会同意付出对价使用。6.一首正版音乐一年的使用费市场价是人民币1.6分。原告一首正版音乐一年的使用费是人民币3.54分,原告的诉讼请求畸高。而且采取取证数量多少来确定金额带有偶然性应当考虑到客观情况。7.原告至今无法向经营者提供曲库作品,其他经营者交费后得不到原告专有的曲库作品,导致经营者交费完后照样被其他多个权利主体起诉。因此原告有重大过错,也存在恶意诉讼。

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供的光盘外包装封面、光盘及歌曲目录署名的权利人分别是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等16家单位。《爱情红绿灯》等165部音乐电视作品(详见清单)包含在以上光盘内。原告是经国家民政部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有效期限自2014年5月27日起至2019年5月27日止。

2008年7月28日,原告与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限于为卡拉OK点播服务进行的复制)信托原告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原告行使,上述权利包括该公司过去、现在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

2008年8月13日,原告与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出租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托原告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原告行使,上述权利包括该公司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

2008年8月21日,原告与中国唱片广州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中国唱片广州公司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出租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托原告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原告行使,上述权利包括该公司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

2008年9月3日,原告与中国唱片总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中国唱片总公司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从事卡拉ok厅的放映权、复制权信托原告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原告行使。

2008年9月5日,原告与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信托原告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原告行使,上述权利包括该公司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

2008年9月11日,原告与新二十一东方艺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新二十一东方艺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出租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托原告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原告行使,上述权利包括该公司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

2008年9月18日,原告与北京星之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北京星之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出租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托原告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原告行使,上述权利包括该公司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

2008年10月9日,原告与刘媛媛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刘媛媛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出租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托原告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原告行使,上述权利包括该公司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

2009年8月22日,原告与北京乐扑盛世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北京乐扑盛世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出租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托原告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原告行使,上述权利包括该公司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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