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榕民保字第315号 申请人福建三鑫隆信息技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湖里路27号1#楼209室。 法定代表人张木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秀琼,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少萍,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工业路453号四层。 法定代表人余博琛。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福建三鑫隆信息技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安装在福州市东水路道路改造工程场所内涉嫌侵犯申请人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201120561754.6)的一种有滑块装置的窨井盖产品进行证据保全。 经初步审查,申请人提交了专利号为ZL201120561754.6,名称为“一种有滑块装置的窨井盖”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及缴纳专利年费发票,可以证明讼争专利的专利权人是张木成。2013年6月1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手续合格通知书”确认该专利的专利权人是“福建三鑫隆新材料技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另查,2014年12月30日,经工商局登记福建三鑫隆新材料技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本案原告。目前该专利处于有效状态。申请人同时还提交了涉嫌侵权产品的现场图片作为被申请人涉嫌侵犯申请人专利权的初步证据。 本院认为,申请人系讼争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申请人已提供被申请人涉嫌侵权的初步证据,为防止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保全证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福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安装在福州市东水路道路改造工程场所的涉嫌侵犯申请人福建三鑫隆信息技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名称为“一种有滑块装置的窨井盖”(专利号:ZL201120561754.6)的产品进行证据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林丽娟 审 判 员 池开通 人民陪审员 杨铿臣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 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