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榕民保字第320号 申请人福建三鑫隆信息技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湖里路27号1#楼209室。 法定代表人张木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秀琼,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少萍,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南平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玉屏北路1号。 被申请人南平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闽江路3号。 法定代表人程书利。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福建三鑫隆信息技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平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南平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请求对俩被申请人安装在南平市延平区朱熹路绿道系统工程第5施工段道路内涉嫌侵犯申请人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201230166288.1)窨井盖的井座产品进行证据保全。 经初步审查,申请人提交了专利号为ZL201230166288.1,名称为“窨井盖的井座”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及缴纳专利年费发票,可以证明讼争专利的专利权人是张木成。2013年7月1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手续合格通知书”确认该专利的专利权人是“福建三鑫隆新材料技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另查,2014年12月30日,经工商局登记福建三鑫隆新材料技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本案原告。目前该专利处于有效状态。申请人同时还提交了涉嫌侵权产品的现场图片作为被申请人涉嫌侵犯申请人专利权的初步证据。 本院认为,申请人系讼争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申请人已提供二被申请人涉嫌侵权的初步证据,为防止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证据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南平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南平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安装在南平市延平区朱熹路绿道系统工程第5施工段道路内的涉嫌侵犯申请人福建三鑫隆信息技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名称为“窨井盖的井座”(专利号:ZL201230166288.1)的产品进行证据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林丽娟 审 判 员 池开通 人民陪审员 杨铿臣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 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