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榕民初字第597号 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州雷德蒙市微软路1号(OneMicrosoftWayRedmond,Washington98052-6399,U.S.A)。 法定代表人本杰明·欧·奥道夫(Benjamino.orndorff),助理秘书。 委托代理人陈炳庚、陈至育,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天晴数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开发区星发路8号,实际经营地福州市温泉支路58号。 法定代表人刘德建。 委托代理人陈昌定,福建三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志峥,广东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微软公司与被告福建天晴数码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微软公司于开庭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微软公司系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微软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建天晴数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240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6202元由原告微软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邱灿明 审 判 员 池开通 代理审判员 高丽钦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