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榕民初字第606号 原告深圳市玩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中心城鸿基花园3栋B2316。 法定代表人陈如鑫。 委托代理人凌征虎,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开发区聚龙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快安路江滨锦城秋实苑10-404。 法定代表人朱兴。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玩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开发区聚龙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玩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州开发区聚龙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玩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享有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玩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州开发区聚龙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玩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池开通 审 判 员 邱灿明 代理审判员 高丽钦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施国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