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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与陈春光、平潭惠佳大药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榕民初字第1039号 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迎宾大道218号。 法定代表人吴朝阳,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周兵,系原告公司法务专员。 委托代理人王帆,江苏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榕民初字第1039号

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迎宾大道218号。

法定代表人吴朝阳,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周兵,系原告公司法务专员。

委托代理人王帆,江苏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春光,系平潭惠佳大药房投资人,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代理人陈美英,福建信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水仙,系平潭惠佳大药房员工,住福建省福鼎市。

被告平潭惠佳大药房,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潭城镇北大街31号。

投资人陈春光。

委托代理人吴水仙,系平潭惠佳大药房员工,住福建省福鼎市。

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春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珍视明公司)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追加平潭惠佳大药房作为本案的被告,并对诉讼请求进行相应的变更。经审查,本院依法追加平潭惠佳大药房作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帆,被告陈春光的委托代理人陈美英、吴水仙,被告平潭惠佳大药房的委托代理人吴水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珍视明公司诉称:原告是“珍视明”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且是江西著名生产企业。原告拥有的“珍视明”商标为驰名商标,其生产销售的“珍视明”牌滴眼液有很高的市场占有率和信誉度;产品投放市场已有十多年之久,覆盖全国三十多个省市、港澳地区和东南亚等国内外市场。原告为上述品牌的维护倾注了大量的心血及费用,近年来每年投入市场的广告(央视媒体)费用就高达数亿元,其产品也一直深受广大患者的认同,产品适用人群为广大青少年(中小学生)。经原告调查核实后发现,被告陈春光系被告平潭惠佳大药房的经营者,该药房是一家专业的医药经营药房,且为医保定点药房,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近年来,二被告未经原告允许,为谋取利益,在当地销售的北京方圆“珍视明”滴眼液侵犯了原告的珍视明商标专用权,涉案产品实为三无假冒伪劣侵权药品,外包装标注的生产者的信息均为虚假标注,可见二被告主观故意之明显。综上,二被告侵犯原告注册商标权产品的行为已造成不良影响,使原告蒙受重大的经济损失。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1.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珍视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召回、封存并销毁含有“珍视明”商标字样的包装物及标识;2.二被告在媒体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0元(其中包含调查和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即代理费、调查费用及差旅费用等);4.本案的诉讼相关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陈春光辩称:程序上,平潭惠佳大药房是个人独资企业,原告已经起诉了平潭惠佳大药房,就不能再起诉陈春光。故原告起诉陈春光没有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陈春光的起诉。另外,从实体上,被告陈春光的答辩意见同被告平潭惠佳大药房的答辩意见。

被告陈春光、平潭惠佳大药房均辩称:1.被告不知道销售给原告的涉案商品,即“方圆”牌滴眼液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从案外人福州子鑫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鑫公司)处购得上述“方圆”牌滴眼液,进货时,被告查看了子鑫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证以及该产品生产厂家的经营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并从子鑫公司取得销售批发清单(载明产品的名称、数量)、增值税发票以及子鑫公司与该产品生产厂家签订的《购销合同》、《质量保证协议书》等文件资料,且要求子鑫公司予以盖章确认。故被告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没有侵权的主观过错。2.被告已向法院提交向子鑫公司进货的销售批发清单、增值税发票以及子鑫公司的经营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能够证明被告系通过合法正规的渠道取得涉案商品,来源合法。被告向原告销售涉案商品,并不知道该涉案商品有注册商标及系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主观上没有侵权的故意和过错。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3.原告要求被告赔偿70000元的经济损失没有事实依据,不应得到支持。原告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所受到的损失是如何计算得来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原告应对其主张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此外,即使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当原告的实际损失无法确定时,可以参照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损失。根据原告举证证明的事实,被告销售给原告的滴眼液总价值仅为54元,不可能给原告造成70000元的经济损失。综上,被告销售给原告的“方圆”牌滴眼液有合法来源,且被告已向法院明确说明该批产品的来源是子鑫公司。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商标侵权的经济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珍视明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营业执照(注册资金捌仟万元)、药品“珍视明”的驰名商标公证书,证明原告企业影响力及珍视明产品荣获药品品牌榜。

2.原告的“珍视明”商标注册证及相应的注册商标核准变更证明公证书,证明原告享有商标专用权。

3.“珍视明”的著名商标证书(连续两届)公证书,证明原告“珍视明”商标为著名商标。

4.高新技术产品证书公证书、珍视明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公证书,证明原告企业影响力。

5.原告多个“珍视明”产品的图片,证明原告企业影响力及为“珍视明”品牌的付出受法律保护。

6.韩庚与郭敬明广告代言、媒体报道等,证明原告企业影响力及为“珍视明”品牌广告、公益活动等系列的付出。

7.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证明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及司法保护(判例)。

8.被告平潭惠佳大药房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证明被告的经营规模状况。

9.涉案产品北京方圆“珍视明”的图片、说明书、销售发票、电脑小票以及实物(系当庭提交),证明被告销售涉案侵权三无药品的行为。

10.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系当庭提交),证明相关法院对侵害珍视明商标的相同类似案件赔偿数额较高,供法院参考。

被告陈春光、平潭惠佳大药房为支持其答辩主张,均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平潭惠佳大药房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

2.福建省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合);

3.税务登记证;

4.组织机构代码证;

5.开户许可证。

证据1-5共同证明:被告经营食品药品是合法的。

6.福州子鑫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批发销售单;

7.福州子鑫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8.福州子鑫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

9.福州子鑫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税务登记证;

10.福建增值税普通发票;

11.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条件审核证明;

12.食品流通许可证。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