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淄民三初字第59号 原告: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 负责人:HiroshiKondo,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善伟,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庆明,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沂源德隆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继敏,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沂源德隆商贸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燕萍 代理审判员 朱倩茹 人民陪审员 刘 宇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 李慧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