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三中民终字第018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UNIGLOBE(北京)旅游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路37号1701-1703室(华腾北搪集中办公区178011号)。 法定代表人马景煊,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志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一,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小野马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2号19层03号。 法定代表人李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艾陆,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UNIGLOBE(北京)旅游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UNIGLOBE公司)因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2248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18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UNIGLOBE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一及被上诉人北京小野马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野马公司)委托代理人艾陆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上诉人小野马公司原审诉称:2012年8月16日,我公司与UNIGLOBE公司签订了《首选机票供应商合作协议》及《技术服务协议书》各一份。但自合同签订后UNIGLOBE公司一直未履行协议约定,未按承诺将我公司作为机票唯一代理商,未按约定为我公司做推广业务,也未提供相关的经营技术支持,我公司也未因此增加任何机票预定业务,UNIGLOBE公司已构成严重违约,故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首选机票供应商合作协议》及《技术服务协议书》,并判令UNIGLOBE公司返还我公司已经支付的加盟费20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2年9月17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 上诉人UNIGLOBE公司原审辩称:不同意解除合同,我公司已履行了合同约定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合同应该继续履行。我公司没有收取过小野马公司的加盟费,故也不同意返还20万元。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16日,UNIGLOBE公司(甲方)与小野马公司(乙方)签订《首选机票供应商合作协议》。合同约定甲方优选乙方为“UNIGLOBETravel”全球加盟商及所有客户在大中华区的国内、国际机票首选供应商。甲方将尽力帮助乙方在UNIGLOBE全球加盟商中间推广业务。如甲方未能履行上述义务,乙方有权不缴纳次年服务费,并可要求甲方退回乙方之前交纳的加盟费用。乙方承诺可以独立运作所有航空公司的机票供应,并为UNIGLOBE全球加盟商及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同时甲方将随时进行客户满意度回访调查,如发生多次客户投诉事件,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优选机票供应商的资格。合同期限为3年,自2012年8月16日起至2015年8月15日止。 同日,UNIGLOBE公司(甲方)与小野马公司(乙方)另签订《技术服务协议书》一份,该合同导言中注明UNIGLOBETravelInternationalLimitedPartnership,为一家注册地在加拿大的有限合伙企业。该公司已为旅行社及旅游公司开发了一项系统性的经营技术,其中包括使用各有关的文档、材料(包括书面和电子版),享有专有权的软件、系统、标准以及格式,统称为UNIGLOBE整体经营技术。甲方获得前述公司的授权,向用户提供并使用前述公司所拥有的UNIGLOBE整体经营技术。《技术服务协议书》约定甲方同意乙方使用UNIGLOBE整体经营技术。协议有效期为5年。乙方在该协议生效后30天内,参加甲方为UNIGLOBE用户提供的初始指导培训计划。这是向乙方提供且不收取额外费用。甲方提供的其他培训项目分为收费和免费二种方式。如是收费培训。甲方将提前告知乙方。协议生效后90天内,按照手册或UNIGLOBE标准/规格书所要求的和甲方的批准同意,做好经营所必须的工作。甲方将在本协议期限内提供给乙方UNIGLOBE政策和程序手册。在协议期限内,甲方将通过手册或基于甲方自己判断认为合适的其他方法,不定时地就UNIGLOBE整体经营技术为乙方提供合理的指导及培训。甲方免去乙方应当支付的第一年年服务费。从本协议签署生效的第二年下半年起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年服务费、市场推广及科技发展费。乙方理解并同意使用UNIGLOBE整体经营技术具有商业风险,甲方不保证乙方在使用UNIGLOBE整体经营技术后成功。该协议书后附附件(丙)为加盟商培训课程及收费附录。 2012年9月7日,小野马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UNIGLOBE公司支付20万元,并注明为“加盟费”。UNIGLOBE公司则表示关于涉案两合同并未收取小野马公司任何费用。前述费用系代UNIGLOBE公司的关联公司案外人UNIGLOBETravelOne(China)Limited(简称UNIGLOBE香港公司)收取的商标许可使用费。UNIGLOBE香港公司(甲方)与小野马公司(乙方)于2012年8月16日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一份,依据该合同甲方许可乙方使用UNIGLOBETRAVEL图形商标,许可使用期限为5年,即从2012年8月6日起至2017年8月5日止。商标许可使用费为20万元,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5天内,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小野马公司认可该合同的真实性,但表示其并未支付过商标许可使用费,其向UNIGLOBE公司所支付20万元为《首选机票供应商合作协议》中所约定的加盟费。 庭审中,UNIGLOBE公司提交培训课件幻灯片、网页打印件、聊天记录等材料以证明其履行合同的情况,小野马公司表示UNIGLOBE公司仅提供了MYUNN.NET网站登陆密码,并就客服电话接线员进行了礼貌用语培训,并未进行其他推广或培训工作。双方签约后,小野马公司未因此发生任何机票业务。 另查一,2012年7月23日时任小野马公司总经理容秋粤向UNIGLOBE公司总经理邹颜伊发送电子邮件要求其对加盟问题进行解答。2012年7月25日UNIGLOBE公司销售经理曹敏平向容秋粤回复邮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其中有如下内容:1、加入UNIGLOBE的综合优势为“全球加盟商的品牌,全球化统一标准的管理体系,先进的技术支持,专业的培训”;2、UNIGLOBE的资源优势为“SOTO机票的优势,不但有基本扣率,而且还有返佣,这个是在国内市场无法做到的,甚至还有我们国外加盟商的协议价格。洲际机票,环球机票,都可以在网站上提出需求,我们全球的供应商会给你一个最低的价格,进行对比。…租车是和全世界最大的租车商合作的”;3、如果加盟,由于小野马公司有强大的机票实力,愿意给小野马做UNIGLOBE公司大中华区域唯一的供应商3年;4、在加盟后,UNIGLOBE公司在第一时间将小野马公司的资源推向UNIGLOBE全球加盟商。5、关于费用,“由于我们公司的独特性,一旦贵公司加盟我们,我们所有的国际资源都会毫不保留的给您并且还会把贵司的情况推向全球,所以在费用上是不会有任何的改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