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三中民终字第106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时代青年杂志社,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李秋海,社长。 委托代理人马添翼,男,1975年5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徐晓波,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筛红,男,1981年5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贾金勇,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净净,女,1980年10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贾金勇,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铭新艺苑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石园北区58号楼1层2单元101。 法定代表人李国祯,经理。 上诉人时代青年杂志社因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4)顺民初字第108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上诉人侯筛红、王净净原审起诉称:侯筛红、王净净笔名“画儿晴天”,是中国邮政二十套国家版鼠年、牛年明信片和二枚国版明信片邮资图插画设计者,曾为《花溪》、《南风》、《新民晚报》、《女友》、《希望》等多家品牌媒体绘制插画,为《聪明泉》、《中学生博览》等杂志绘制封面。侯筛红、王净净于近期发现北京铭新艺苑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新艺苑公司)销售,由时代青年杂志社编辑、出版、发行的《时代青年·哲思2.0》2011年9月期第46页“藏在烂漫花火中的秘密”擅自使用、拼接、任意组合修改侯筛红、王净净享有著作权的插画作品2幅,未向作者支付报酬。故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1.时代青年杂志社立即停止发行、出版、销售涉案杂志,铭新艺苑公司立即停止销售涉案杂志;2.时代青年杂志社、铭新艺苑公司在《时代青年·哲思2.0》显著位置刊登致歉声明并消除影响;3.时代青年杂志社、铭新艺苑公司连带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16000元,合理支出费用2000元;4.由时代青年杂志社、铭新艺苑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上诉人时代青年杂志社原审答辩称:第一,侯筛红、王净净主体资格有问题,能否证明与画儿晴天的关系,侯筛红、王净净是否证明其笔名、艺名就是画儿晴天;第二,侯筛红、王净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对涉案插画具有著作权,时代青年杂志社不存在侵权行为;第三,侯筛红、王净净提交的购书收据系伪造,诉讼时效不应按照收据显示的购买日期起算,期刊杂志有一定的时效性,2011年1月份发行的杂志,可能在2011年3月就买不到了,所以侵权事实行为是在2011年1月发生的,经由侯筛红、王净净提交的证据显示,侵权期刊显示是在2011年4月期间发行,发行时侯筛红、王净净应当知道侵权事实的存在,直至现在其才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综上,请求依法驳回侯筛红、王净净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审被告铭新艺苑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新世界出版社于2008年8月出版《悠悠花巫》,该书封面显示“画儿晴天图”,关于该书图画作者的页面显示:图画作者:画儿晴天(侯筛红+王净净),中国邮政鼠年国版贺年有奖明信片插画设计者之一,出版多本绘本,2007年被《动漫周刊》选为中华十大绘本明星作家等情况介绍。侯筛红、王净净提交上述《悠悠花巫》的封面及相关页面证明侯筛红、王净净组合笔名为“画儿晴天”,二人为插画画家。时代青年杂志社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称该证据不能证明画儿晴天这个笔名是专属于侯筛红、王净净所有,画儿晴天与侯筛红、王净净不具有对应性。 2010年12月24日,侯筛红、王净净在网站上上传一张插画作品,该图片中,一个穿背带裤的男孩坐在树枝上拉小提琴,树枝上有乐谱,背景有花草、天空等,插画上署名“画儿晴天”。2009年7月22日,侯筛红、王净净在新民晚报B3版上发表一张以插画作品,该图片中,一个穿裙子的女孩怀抱一只兔子站立在荷叶上,背景有天鹅等,插画署名“画儿晴天”。侯筛红、王净净提交上述作品的网页及报纸打印件证明其对涉案两幅插画作品享有著作权,时代青年杂志社对候筛红、王净净提交的上述网页打印件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称即使现在在网站上可以查看涉案插画,也不能证明该插画是候筛红、王净净创作,且不能证明其发表时间。2014年5月8日,原审法院组织现场勘验,经勘验,原审法院对候筛红、王净净提交的上述插画作品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时代青年·哲思2.0》由时代青年杂志社出版,国内统一刊号为CN41-1003/C,每月25日出版,定价5元,发行主管为李国祯。2011年9月版的《时代青年·哲思2.0》第46页的文章题目是“藏在烂漫花火中的秘密”,该页左上角有一插画,该插画使用了侯筛红、王净净创作的涉案插画中拉小提琴的男孩的整体形象及另一插画中抱兔子的女孩的整体形象,对图画背景进行了修改。时代青年杂志社辩称其使用的插画是该杂志社工作人员自行设计,但未提交证据。 北京铭新艺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2月18日,法定代表人为李国祯。2013年8月16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北京铭新艺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北京铭新艺苑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侯筛红、王净净提交一份购书收据,证明其于2012年7月17日自铭新艺苑公司处购买涉案侵权杂志。该收据显示:“2012年7月17日,今收到贾金勇邮购《哲思2.0》11年全年、12年1-7,共19本,玖拾伍元正,收款单位印有北京铭新艺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印章”。时代青年杂志社对该收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称其于2011年5月31日聘请铭新艺苑公司发行涉案杂志,侯筛红、王净净不可能自铭新艺苑公司处购买到该日期之前的杂志,故该购书收据系伪造,本案的诉讼时效亦不应自该收据显示的购书时间起算,而应自涉案刊物出版发行的时间2011年初起算,因此本案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庭审中,时代青年杂志社认可涉案杂志是其销售给铭新艺苑文公司。铭新艺苑公司于庭前提交一份李国祯与时代青年杂志社签订的发行协议书。协议约定:时代青年杂志社聘请李国祯全权负责时代青年杂志社编辑出版的《时代青年·哲思》及《时代青年·哲思2.0》杂志,在全国民营书店的推广发行事宜;时代青年杂志社负责该杂志的编辑出版、印刷事宜,并保证出版合法,内容健康,对由于因编辑出版内容所出现的问题及著作权纠纷,全部由时代青年杂志社负责,与李国祯及其经销本杂志的客户无关。侯筛红、王净净及时代青年杂志社对该发行协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