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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易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三中民终字第001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易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甲14号诺安基金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杜雪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史晓倩,女,1987年4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三中民终字第001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易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甲14号诺安基金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杜雪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史晓倩,女,1987年4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崔青,北京市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717号4606室。

法定代表人PARKJOOYOUNG,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费清清,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万华蕾,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北京易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北京易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6日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易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易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北京易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冯刚代理审判员宋晖代理审判员张玲玲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冯               涵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