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50号 原告李永漫,男,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廉江市。 委托代理人魏永才,系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简凡意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蜜。 被告福建上杭亚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 法定代表人吴启武。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漫诉被告深圳市简凡意品有限公司、福建上杭亚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名称为led软管夹灯,专利号为zl201330105573.7)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永漫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永漫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永漫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本院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2150元,剩余部分退回原告李永漫 审 判 长 蒋筱熙 代理审判员 王媛媛 代理审判员 兰诗文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颖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