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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与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深中法知民终字第6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靖,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该公司法务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深中法知民终字第6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靖,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该公司法务。

委托代理人:孙黎卿,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邓晔,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益琇,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播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4)深南法知民初字第13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播放电影《麦兜响当当》的光碟,显示权利人署名为上海xx传媒集团、广东xx传媒有限公司、博xx有限公司、北京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颁发的电审故字(2009)第055号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记载,电影《麦兜响当当》的出品单位为上海xx传媒集团、广东xx传媒有限公司、博xx有限公司(香港)、北京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2009年6月10日,博xx有限公司出具一份《版权委托及保护授权书》,声明其将联合出品的电影《麦兜响当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的独家发行及公开放映权、电视播映权、家庭录像版权、网络版权(含网络播放权,即通过互联网站对电脑终端用户以直播方式进行传播节目的权利,和iptv播放器权)等授予广东xx传媒有限公司,还包括制止侵权的权利和转授权的权利,使用期限自公映许可证颁发之日起至影片公映后十年止,其中电视播映权的期限自公映许可证颁发之日起至影片公映后五十年止。2009年7月10日,上海xx传媒集团和北京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将电影《麦兜响当当》在中国内地的电视播映权、家庭录像版权和网络版权(含通过互联网站对电脑终端用户以直播方式进行传播节目的权利)等授予广东xx传媒有限公司,还包括制止侵权的权利和转授权的权利,授权期限自公映许可证颁发之日起至版权保护期满止。2009年9月2日,广东xx传媒有限公司将电影《麦兜响当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台湾及澳门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独占许可权、信息网络传播的广告经营收益权、单独进行相应授权范围的法律维权行动的权利以及上述全部权利的转授权权利授予北京搜狐新媒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及相关联的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授权期限5年,自2009年9月2日起至2014年9月1日止。2013年,北京搜狐新媒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又将电影《麦兜响当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台湾及澳门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独占许可权、信息网络传播的广告经营收益权、单独进行相应授权范围的法律维权行动的权利以及上述全部权利的转授权权利授予飞狐公司,授权期限5年,自2009年9月2日起至2014年9月1日止。

2014年2月20日,飞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彭凌琳至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在公证员纪瑾和公证处工作人员王宇航的监督下,彭凌琳利用公证处的计算机,主要进行了与本案相关的如下操作:1、在“internet”浏览器地址栏内输入,进入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在“主办单位名称”栏中输入“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并点击“提交”后,点击序号为“10”的网站首页网址一栏为,打开相应页面;2、点击上一步页面中的“产品信息”,打开相应页面后,点击上述页面中的“快播”后的“点击进入快播官网”,进入快播官网(),打开“软件下载”,下载“windows版v5.19.192”,运行并安装“快播5”软件,安装完成后,“媒体库”中的“在线视频”自动打开;3、点击“在线视频”中的“云帆搜索”,在页面中的搜索框中输入“麦兜响当当”并搜索,出现影视作品《麦兜响当当》的海报图标、导演、主演及内容简介等信息内容,点击选择结果中“[电影]麦兜响当当国语版”,选择“麦兜响当当[bd]”进行播放,拖动进度条随机播放,显示可完整播放。依据上述公证过程,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出具(2014)浙杭钱证民字第3984号公证书。该公证书除涉及本案影视作品外,另有其他案外影视作品的证据保全。

2014年2月20日,飞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彭凌琳至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在公证员纪瑾和公证处工作人员王宇航的监督下,彭凌琳利用公证处的计算机,主要进行了与本案相关的如下操作:1、在“internet”浏览器地址栏内输入,进入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在“主办单位名称”栏中输入“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并点击“提交”后,点击序号为“1”的网站首页网址一栏为,进入快播官网();2、从快播官网下载“windows版v5.19.192”,运行并安装“快播5”软件,安装完成后,“媒体库”中的“在线视频”自动打开;3、选择“在线视频”中的“云帆搜索”首页页面,点击页面底部“版权声明”后,打开“权利声明”页面,显示“云帆搜索”联系地址与快播公司营业地址相同;4、卸载“快播5”软件,完成卸载后,在自动弹出的“云帆搜索”页面搜索框中输入“麦兜响当当”,点击“麦兜响当当[bd]”“立即点播”,显示“需下载qvod播放器支持,请先下载快播”。依据上述公证过程,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出具(2014)浙杭钱证民字第3985号公证书。该公证书除涉及本案影视作品外,另有其他案外影视作品的证据保全。

飞狐公司提交了其向快播公司发送的告知函及妥投证明等证据,以证明其于2014年1月6日已告知快播公司关于涉案作品的权属信息。

快播公司主张其与“云帆搜索”属合作关系,即快播公司播放器仅提供了播放功能;对此,法庭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据说明,快播公司在合理期限内未提供证据证明。

另查,飞狐公司提交了合理费用清单、公证费发票、购买音像制品发票等,以证明其维权合理开支,庭审中,飞狐公司明确就本案主张的合理费用为1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飞狐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认定飞狐公司对《麦兜响当当》拥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并依约可以进行法律维权,因此,飞狐公司系本案的适格主体。

根据涉案公证书,“云帆搜索”内嵌于快播公司的“快播”播放器中,点击“快播”播放器中的媒体库可直接进入“云帆搜索”,其预留的权利人联系地址与快播公司营业地址相同,且在卸载“快播”播放器后,在卸载完成界面会自动弹出“云帆搜索”的链接,由此可见“云帆搜索”属于“快播”播放器的组成部分之一,与“快播”播放器二者之间存在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关系,二者共同实现“快播”播放器的相关功能。快播公司在庭审中称其与“云帆搜索”之间仅仅是合作关系,但其未能在合理期间内提供在飞狐公司公证取证时“云帆搜索”实际所有人信息和双方之间的合作协议予以证实,因此,在快播公司无法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原审法院认定“云帆搜索”是由快播公司提供的服务,故对快播公司关于此方面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