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深中法知民终字第929-9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御景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陈映辉,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经文侠,广东深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朱宇文,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邵如榜,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御景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御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深宝法知民初字第1436-145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音集协提交了合法出版物dvd光碟《流行歌曲经典》,该专辑由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其中包含了《一天天一点点》、《这种爱》、《最后一个夏天》、《醉赤壁》、《委屈》、《期待你的爱》、《第几个100天》、《不可思议》、《不潮不用花钱》、《笨蛋》、《大小姐》、《曹操》、《进化论》、《一千年以后》、《小酒窝》、《换季》、《豆浆油条》、《第三滴眼泪》、《相思垢》、《西界》二十首mtv音乐电视作品,北京xx音乐有限公司是上述二十首作品的著作权人。 2010年11月11日,北京xx音乐有限公司与音集协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北京xx音乐有限公司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托音集协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音集协行使;音集协对北京xx音乐有限公司的权利管理,指音集协以自己名义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使用情况向北京xx音乐有限公司分配使用费;音集协有权以自己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若北京xx音乐有限公司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则合同自动续展三年;等等。 2013年8月6日,音集协委托代理人陈玉婵向北京市东方公证处提出申请,请求对深圳市部分卡拉ok经营单位在其经营中的侵权情况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当日,公证员关世捷和公证处工作人员吕晨晨与音集协委托代理人陈玉婵、叶镇华一起来到广东省深圳市xx区xx区xx路x号店面名称为“御景皇朝俱乐部”的场所,陈某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办理相关手续后,公证人员随同陈某、叶镇华进入该场所二楼名称为“232”的房间进行消费。进入房间后,公证人员首先对叶镇华携带的用于保全证据的录像设备进行了检查。经检查,该录像设备硬盘储存空间为空白。随后,陈某在房间内安置的歌曲点播机上进行操作,点播包括下列二十首歌曲在内的八十首歌曲:《一天天一点点》、《这种爱》、《最后一个夏天》、《醉赤壁》、《委屈》、《期待你的爱》、《第几个100天》、《不可思议》、《不潮不用花钱》、《笨蛋》、《大小姐》、《曹操》、《进化论》、《一千年以后》、《小酒窝》、《换季》、《豆浆油条》、《第三滴眼泪》、《相思垢》、《西界》。叶镇华操作摄像机对上述歌曲播放画面的过程进行了录像,公证人员监督了上述点播与录像的全过程。消费结束后,陈某取得了印章为“深圳市御景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的发票九张及名片一张。上述发票及名片复印件附于公证书后,原件保存于音集协处。后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叶镇华将录像设备与其随身携带的笔记本电脑相连接,并用该电脑中的刻录程序将上述录像内容刻录成光盘一式四张。上述光盘由公证人员带回公证处后密封于证物袋内。2013年8月23日,北京市东方公证处据此出具(2013)京东方内民证字第7347号《公证书》。 经当庭拆封(2013)京东方内民证字第7347号《公证书》所附证物袋,内有一张光盘,经比对,现场摄录的涉案二十首歌曲的内容与音集协主张权利的音乐电视作品相同。 以上事实,有音集协提供的出版物《流行歌曲经典》、《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2013)京东方内民证字第7347号《公证书》及所附光盘、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音集协提交的合法出版物可以证明,北京xx音乐有限公司系涉案mtv制品的制作者,依法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音集协经北京xx音乐有限公司授权,得以其自己名义授权第三方在卡拉ok经营行业行使涉案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权等权利,并得以其自己名义向侵犯上述权利的第三方主张权利。 御景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经营的ktv包房内通过视频点播系统为公众提供涉案mtv制品的播放,侵犯了音集协对该制品所享有的复制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音集协要求御景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的主张,于法有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因音集协未举证证明其因御景公司侵权行为遭受损失或御景公司因侵权获取利益的情况,原审法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参考相关mtv制品使用的付酬标准,综合考虑涉案制品的性质及艺术水平、制作成本和流行程度,御景公司主观过错程度、经营规模、使用涉案制品的大致持续时间及可能的盈利情况,以及音集协为本案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御景公司为每案赔偿音集协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合计赔偿音集协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深圳市御景国际酒店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深圳市御景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40,000元;三、驳回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000元,由深圳市御景国际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一审宣判后,上诉人御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判令:一、依法撤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知民初字第1436-1455号判决书之判决:2、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具体理由如下:一、被上诉人所诉的侵权行为应当由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及深圳市御景王朝娱乐有限公司承担,即由卡拉ok设备提供者和软件维护者来承担;二、被上诉人在提起诉讼之前,并未向上诉人及相关公司发出侵权的提示或警告;三、上诉人在使用被上诉人所称的侵权作品时,并没有从中牟利;四、赔偿金额应当充分考虑经营者的实际情况,一审法院判决每案支付2000元作为赔偿,是畸高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