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898、899号 原告赵浩波,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沅江市。 委托代理人彭安意,广东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三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余绍盛,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浩波诉被告深圳三树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分别为201230409609.6、201220430437.5)纠纷两案,原告赵浩波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浩波撤回起诉。 两案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2000元,本院依法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赵浩波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蒋 筱 熙 代理审判员 兰 诗 文 代理审判员 王 媛 媛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颖欣(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