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904号 原告赵浩波,男,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沅江市。 委托代理人彭安意,广东巨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海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办公场所)。 法定代表人邓大海,总经理。 被告邓大海,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桂东县。 原告赵浩波诉被告深圳市海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邓大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名称:一种可吸附固定的内置电源音箱结构,专利号:zl201220430437.5)一案, 原告赵浩波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浩波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浩波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已由原告赵浩波缴纳,本院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500元,剩余部分退回原告。 审 判 长 蒋筱熙 代理审判员 王媛媛 代理审判员 兰诗文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颖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