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966、967号 原告衡阳加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 法定代表人谢冠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建春,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丽,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淘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曾景荣。 本院在审理原告衡阳加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淘优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分别为201330219797.0、201320141567.1)纠纷两案,原告衡阳加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阳加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两案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2100元,本院依法减半收取1050元,由原告衡阳加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蒋 筱 熙 代理审判员 兰 诗 文 代理审判员 王 媛 媛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颖欣(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