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烟执指字第13号 申请执行人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省梅州市江南八号工业区金利来集团中心。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董事长。 被执行人烟台昊泰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文兴路597号。 法定代表人徐愫成,经理。 被执行人烟台昊泰超市有限公司龙泉超市。地址烟台市牟平区龙泉供销社龙泉商贸城一楼。 负责人徐愫成,经理。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侵害注册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执行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一款第(1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2014)烟民知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侵害注 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2015)烟执字第24号】指定由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傅光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