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知识产权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山东老屯汽配城九鼎汽配商行商标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民三初字第620号 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曾庆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窦小鹏,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堂亮,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民三初字第620号

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曾庆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窦小鹏,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堂亮,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老屯汽配城九鼎汽配商行,经营场所山东省济南市张庄路,经营者姚福元。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老屯汽配城九鼎汽配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宏军

代理审判员  颜 峰

代理审判员  庄辛晓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 冉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