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民三初字第619号 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曾庆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窦小鹏,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合,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历城区汇泉汽配销售中心,经营场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北园路(大街)69号山东汽车城西院3118号,经营者任志广,男,197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市历城区汇泉汽配销售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宏军 代理审判员 颜 峰 代理审判员 庄辛晓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 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