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民三初字第388号 原告济南澳科矿山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于守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建成,济南舜源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秦雯,济南舜源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淮南市顺辉锚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 法定代表人纪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辉,安徽金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澳科矿山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南市顺辉锚固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澳科矿山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18元减半收取计4559元,由原告济南澳科矿山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军生 代理审判员 李 玉 代理审判员 李现光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玲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