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民三初字第622号 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曾庆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窦小鹏,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堂亮,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东汽配市场鑫汇汽车配件商行,经营场所山东省济南市张庄路132号华东1层80号,经营者吴忠锋,男,197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华东汽配市场鑫汇汽车配件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宏军 代理审判员 颜 峰 代理审判员 庄辛晓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 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