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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思玉与扬州广电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民三初字第385号 原告房思玉,男,195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王芳,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长法,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扬州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住所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民三初字第385号

原告房思玉,男,195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王芳,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长法,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扬州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继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慧骏,江苏法之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杰,男,197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江苏省扬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房思玉与被告扬州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房思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房思玉负担。

审 判 长  刘军生

代理审判员  李 玉

代理审判员  李现光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玲玲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