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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玮与利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利辛县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合民三初字第00100号 原告:孔玮。 委托代理人:朱少华,南京知识(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利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前进东路69号。 法定代表人:李新民,主任。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合民三初字第00100号

原告:孔玮。

委托代理人:朱少华,南京知识(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利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前进东路69号。

法定代表人:李新民,主任。

被告:利辛县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前进路。

法定代表人:刘富修,总经理。

被告:江苏润扬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路邗江中路330号星座国际13楼,组织机构代码72931783-8.

法定代表人,杨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志君,安徽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玮与被告利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利辛县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江苏润扬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孔玮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孔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

审  判  长    王怀庆

审  判  员    朱治能

审  判  员    张宏强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邓欢欢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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