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珠中法知民初字第260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罗辉,广东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林华,广东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穗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身份证号码:XXX。系斗门区井岸零点卡拉OK歌舞厅个体户经营者,经营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周穗某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提出撤诉申请是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并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其撤回起诉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陈发启 审 判 员 孙 志 代理审判员 马 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 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