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珠中法知民初字第259号 原告:中国某,住所地:北京某。 法定代表人:王化某,该协会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罗辉某,广东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林某,广东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远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莲洲镇横山村63号。身份证号码:XXX。系斗门区井岸镇梦幻俱乐部个体户经营者,经营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西堤路2273号第一层第二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某诉被告郭远某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并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其撤回起诉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中国某负担。 审 判 长 陈发启 审 判 员 孙 志 代理审判员 马 艳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 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