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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玮与安徽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扬州市富阳灯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合民三初字第00090号 原告:孔玮。 委托代理人:朱少华,南京知识(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116号华力大厦,组织机构代码15314486-5。 法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合民三初字第00090号

原告:孔玮。

委托代理人:朱少华,南京知识(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116号华力大厦,组织机构代码15314486-5。

法定代表人:王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勇,男。

委托代理人:王培,男。

被告:扬州市富阳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送桥镇张公渡村。

法定代表人:刘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正朝,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玮与被告安徽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扬州市富阳灯饰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孔玮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孔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

审  判  长    王怀庆

审  判  员    朱治能

审  判  员    张宏强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邓欢欢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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