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淄民三初字第57号 原告: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 负责人:HiroshiKondo,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善伟,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庆明,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滨州银座商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良玉,总经理。 被告:滨州银座商城有限公司中海购物广场。 负责人:倪志宇,经理。 被告:山东天邦童心玩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友彬,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滨州银座商城有限公司、滨州银座商城有限公司中海购物广场、山东天邦童心玩具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燕萍 代理审判员 朱倩茹 人民陪审员 刘 宇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 李慧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