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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与珠海市亲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珠海经济特区国际大厦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0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珠中法知民初字第12号 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发展大楼14楼。 法定代表人:丁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革文,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珠中法知民初字第12号

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发展大楼14楼。

法定代表人:丁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革文,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托,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珠海市亲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拱北迎宾南路1013号国际大厦商业广场68号。

法定代表人:陈国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绍军,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丹泳,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二:珠海经济特区国际大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拱北迎宾南路1013号国际大厦六楼。

法定代表人:梁才佳,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马芳萍,广东亚太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延烽,广东亚太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亲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珠海经济特区国际大厦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并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其撤回起诉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曾艺能

代理审判员  孙 志

代理审判员  唐龙影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徐 宁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