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珠中法知民初字第122-126号 原告:正途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1511号第2幢2B室。 法定代表人:杨志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妙燕,广东闻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侯伟达,广东闻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健康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机场东路288号K栋五楼B区。 法定代表人:余满连。 委托代理人:肖世福,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正途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健康云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系列案(共五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正途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并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其撤回起诉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正途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每案550元,五案共计2750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正途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詹洁 审 判 员 孙志 代理审判员 马艳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