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烟民知初字第147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琼,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春乔,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建华,女,1965年7月7日出生,汉族,系招远市定福苑超市业主,经营地址为招远市定福苑31号,身份证号码:370624196507075584。 案由: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建华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鲁晓辉 人民陪审员 王新利 人员陪审员王国庆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任静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