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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宿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烟民知初字第143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春乔,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炅,烟台开发区好乐购超市业主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烟民知初字第143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春乔,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炅,烟台开发区好乐购超市业主。

案由: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宿炅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鲁晓辉

人民陪审员  王新利

人员陪审员王国庆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任静静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