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烟民知初字第248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为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系该协会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刘福平,山东博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温韬,山东博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学英,莱阳市盛世阳光餐饮娱乐中心业主,经营地址位于莱阳市马山路98号。 案由:著作权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闫学英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鲁晓辉 人民陪审员 王新利 人员陪审员孙强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任静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