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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胡建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烟民知初字第225号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雄,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胜飞,山东国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亮,山东鲁能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烟民知初字第225号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雄,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胜飞,山东国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亮,山东鲁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建忠,系海阳市好又多超市业主。

案由: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建忠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鲁晓辉

人民陪审员  王新利

人员陪审员王国庆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任静静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