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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冰轮股份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烟商二终字第1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冰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冰轮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增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一平,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烟商二终字第1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冰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冰轮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增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一平,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东软慧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原北京东软慧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6号楼北侧105、107室。

法定代表人:荣新节,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成城,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烟台冰轮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东软慧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招标投标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13)芝商初字第9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上诉人北京东软慧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原审中诉称,2012年8月16日,我公司参加上诉人ERP系统的招投标,并按照上诉人ERP系统项目招投标规定支付投标保证金5万元。2012年8月末,我公司接到上诉人电话称我公司在评标后综合排名靠前,可优先与其进行商务谈判,但上诉人并未向我公司发送中标通知书。谈判过程中,上诉人与SAP公司在SAP产品用户数采购数量上产生较大分歧,未能最终达成一致,致使上诉人与我公司的商务谈判暂停。2013年1月4日,得知上诉人选中新的中标人后,我公司作为项目落标人,根据被告企业资源计划(ERP)系统招标文件的约定,向上诉人发送了关于归还我司投标保证金事宜的文件,要求上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但经我公司多次催促上诉人均不退还。故请求判决上诉人返还ERP系统项目投标保证金5万元、支付自2012年9月18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至2013年11月30日的利息损失2064.38元及其后利息(自2013年12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仍按上述利率计算),同时支付我公司差旅费5899元。

上诉人烟台冰轮股份有限公司原审中辩称,一、由于被上诉人原因无法履行投标义务,即无法就SAP软件采购与SAP公司达成一致,拒绝与我公司签订合同,系被上诉人违约在先,不同意返还保证金并支付利息损失。二、被上诉人关于差旅费的主张无合同及法律依据,上诉人不应负担。综上,请求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一)2012年7月,上诉人制作了企业资源计划系统招标文件发给被上诉人。第一部分的招标邀请函中载明,上诉人将组织企业资源计划(ERP)系统项目招标,招标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由其公司自行组织进行。招标项目名称为企业资源计划(ERP)系统的购置、实施和培训。投标截止日期为2012年8月16日13时前将投标书送到招标方。开标时间和地点为2012年8月16日。第二部分的投标须知中载明,投标人应提供5万元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应于开标之前交到上诉人财务管理部(3.5.1)。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投标无效。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后无息退还。落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30天内无息退还(3.5.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保证金将被没收:(1)开标后在投标有效期间即开标之日起40天,投标人撤回其投标书或拒绝继续参与投标后续活动的;(2)中标人不按规定签订合同;(3)提供虚假材料。(第3.5.3条)。投标后招标单位将于2012年8月16日在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在场的情况下开标。开标后,评估小组将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其内容包括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文件签署是否合格,投标文件是否实质性的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是否附有招标方不能接受的条款。评标小组根据综合评议结果,确定中标顺序,写出评议报告,提出定标意见报招标领导小组审批。招标领导小组定标后,招标方向中标单位发“中标通知书”。定标后,中标单位在接到中标通知书3日内到指定单位谈判合同;中标后,招标方与中标单位洽谈合同条款,并签订合同,招标文件及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以及答疑纪要均作为合同组成部分。2012年8月15日,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投标保证金5万元。次日,上诉人开标。上诉人未向被上诉人发过书面中标通知书。上诉人主张其于2012年9月10日电话通知被上诉人为中标人,被上诉人不认可,上诉人对此未举证。(二)2012年10月12日,上诉人采购部向被上诉人发送传真一份,内容为“烟台冰轮ERP项目于2012年8月16日,在烟台冰轮正式开标。开标后经过多次谈判与报价。贵公司最终报价方案为SAP软件与具体的实施服务,最终报价为400万元。经过评标,贵公司排名靠前,根据招投标规则烟台冰轮优先与贵公司谈判,并于2012年9月25日基本达成一致意见。在这里我们感谢贵公司对烟台冰轮ERP项目的关注与支持,也非常感谢贵公司为烟台冰轮为烟台冰轮ERP项目的投标所做出的一系列努力。但遗憾的是,截止目前贵公司仍就采购SAP软件未能与SAP公司达成一致意见,未能履行投标承诺与烟台冰轮签订合同,鉴于此,经烟台冰轮研究决定,终止与贵公司的继续合作与洽谈。同时鉴于贵公司未能履行承诺签订合同的表现,根据烟台冰轮ERP项目招标文件第3.5.3条的规定,贵公司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另,经过分析未能签署合同的原因,烟台冰轮决定放弃选择SAP软件,下一步烟台冰轮将直接选择ORACLE软件,进行重新招标”。2012年10月26日,上诉人确认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为中标人并与其签订了技术服务合同。被上诉人于2013年向上诉人发函要求退还投标保证金,遭上诉人拒绝。(三)原审庭审中,上诉人提交了其和被上诉人间的往来邮件,证实2012年9月13日其公司已将起草的合同发给了被上诉人,同年9月27日其公司再次将修改后的合同发给被上诉人,双方已进入实质性商务谈判,被上诉人当时已知其已中标,然而截至2012年9月28日被上诉人仍未就软件采购事宜与SAP公司达成一致,故其公司于次日又向被上诉人发出紧急通知,敦促被上诉人签约,并告知不签订将视为被上诉人放弃签约。后于2012年10月12日通知被上诉人终止与被上诉人合作且不退还保证金。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给其发过上述邮件均无异议,双方确实就相关软件采购事宜进行过协商,也对合同条款进行过沟通,但双方就此并未协商一致,上诉人从未发出任何书面通知告知其系中标人,即使双方间有过协商沟通的过程也不能表明其公司知晓其公司系中标人。(四)被上诉人还提交了飞机票6张用以主张其2名代理人及1名员工为开庭支付机票费4430元;提交出租车票据2份、机场快轨票4张,证明从机场到法院往返打车花费136元、快轨花费100元;提交住宿费发票1份、定额发票8份,证明为住宿花费1024元、餐饮花费160元;提交复印费收据1份,证明花费复印费49元。共计5899元。上诉人对机票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被上诉人只可主张2个代理人的机票;对出租车票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按法律规定应乘坐普通交通工具;对快轨票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实与本案的关系;对住宿费发票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费用过高;对定额发票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无法证明与本案的关系;对复印费收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费用应由被上诉人自行承担。上诉人还认为上述所有费用均无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也没有其公司承诺,故该部分费用不应由其承担。(五)被上诉人主张根据招标文件第3.5.2条的规定,投标保证金应在招标人确定中标人30日内退还,因其无法确定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的日期,故其从开标次日起主张,即自2012年8月17日经过30日为2012年9月18日。被上诉人原诉请返还投标保证金5万元、支付自2013年1月1日至同年9月30日的利息损失2250元。后当庭变更诉请为判决上诉人返还投标保证金5万元、支付自2012年9月18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至2013年11月30日的利息损失2064.38元及其后利息(自2013年12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仍按上述利率计算),同时支付其公司差旅费5899元。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