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民三初字第749号 原告上海美通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谢颖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彦召,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燕燕,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融汇管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刘中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琥,山东李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美通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融汇管通有限公司专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美通管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美通管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上海美通管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军生 代理审判员 李现光 代理审判员 李 玉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玲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