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潍知初字第98号 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济南经济开发区沃德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曾庆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合,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窦小鹏,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昌邑某某汽配中心。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昌邑某某汽配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以双方当事人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原告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伟 审 判 员 冯海玲 人民陪审员 黄爱文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周 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