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莱中知初字第6号 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发展大楼14楼。 法定代表人:丁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家嵘,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海杰,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芜市营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高新顺河大街程故事沿街楼。 法定代表人:程登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柳善瑞,山东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玉敏,山东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诉被告莱芜市营昊商贸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念波 代理审判员 任晓兰 人民陪审员 郝维永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燕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