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合民三初字第00093号 原告: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闸镇新昌路,组织机构代码74872564-2。 法定代表人:梁耀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少华,南京知识(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涡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团结路2号。 法定代表人:崔伟,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涡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怀庆 审判员 朱治能 审判员 张宏强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邓欢欢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