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菏知初字第132号 原告:马杰。 委托代理人:刘玉芝。 委托代理人:马晓贵。 被告:东明县广播电视服务中心,住所地东明县曙光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袁翠云,该服务中心主任。 被告:东明县广播电视台,住所地东明县曙光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乔廷月,该台台长。 原告马杰因与被告东明县广播电视服务中心、东明县广播电视台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苏兆胜 审 判 员 陈文法 人民陪审员 朱凤金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邢保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