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潍知初字第55号 原告:韩文强。 委托代理人:刘本领,山东权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菁华,山东权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恒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经济开发区浩宇路558恒信御景峰东区1号楼1号房。 法定代表人:张玉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忠英,山东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大兴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东风东街419号(清宁花园第3号沿街楼3楼304室)。 法定代表人:郎需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永亮,系该单位工作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文强与被告潍坊恒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潍坊大兴建筑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文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韩文强负担。 审 判 长 祝卫华 审 判 员 蔡 霞 人民陪审员 管振香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 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