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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文强与潍坊大有置业有限公司、青州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潍知初字第69号 原告:韩文强。 委托代理人:刘本领,山东权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菁华,山东权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大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福寿东街4988号(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潍知初字第69号

原告:韩文强。

委托代理人:刘本领,山东权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菁华,山东权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大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福寿东街4988号(建行西侧)。

法定代表人:蔡婉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宫国玉,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宿荣魁,山东英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州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海岱中路2666号。

法定代表人:陈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文强与被告潍坊大有置业有限公司、被告青州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文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韩文强负担。

审 判 长  祝卫华

审 判 员  蔡 霞

人民陪审员  管振香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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