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潍知初字第69号 原告:韩文强。 委托代理人:刘本领,山东权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菁华,山东权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大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福寿东街4988号(建行西侧)。 法定代表人:蔡婉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宫国玉,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宿荣魁,山东英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州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海岱中路2666号。 法定代表人:陈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文强与被告潍坊大有置业有限公司、被告青州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文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韩文强负担。 审 判 长 祝卫华 审 判 员 蔡 霞 人民陪审员 管振香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