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潍知初字第25号 原告:达索系统斯慕利亚公司(DassaultSystemesSimuliaCorp)。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罗德岛普罗维登斯谷街166号旭日米尔斯。 法定代表人:TamblynGhanem,总法律顾问及助理秘书。 委托代理人:谢志刚,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邱猛,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盛瑞传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盛瑞街518号。 法定代表人:刘祥伍。 委托代理人:丁兆成,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盛瑞动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开发区潍安路以东、樱前街以南。 法定代表人:刘祥伍。 委托代理人:丁兆成,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达索系统斯慕利亚公司与被告盛瑞传动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潍坊盛瑞动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达索系统斯慕利亚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达索系统斯慕利亚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祝卫华 审 判 员 蔡 霞 代理审判员 刘培玲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 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