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潍知初字第140号 原告:王丽英。 委托代理人:杨洪晓,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高新区十甲火烧铺。 经营者:赵嘉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英与被告潍坊高新区十甲火烧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丽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丽英负担。 审 判 长 祝卫华 审 判 员 蔡 霞 人民陪审员 管振香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段玉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