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三中民(知)初字第13055号 原告北京红葡萄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湖东园122楼12层南区1510。 法定代表人贾国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泰斌,北京昊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丹红,北京昊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比亚迪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科创东五街1号北京比亚迪模具有限公司A3厂房三层306室(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传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翔。 委托代理人徐进初。 被告比亚迪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宝龙工业城宝荷路3001号A3厂房第1层、A1厂房第三层、A10厂房、A13厂房、A6厂房。 法定代表人王传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翔。 委托代理人徐进初。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红葡萄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比亚迪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比亚迪精密制造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红葡萄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比亚迪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比亚迪精密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红葡萄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红葡萄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北京红葡萄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张岚岚代理审判员宋晖代理审判员杜丽霞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田 亚 男 |